- 人防工程新规出台
-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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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确了责任主体,3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2 月26 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日前修订颁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3 月1 日起施行。
明确了责任主体,3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2 月26 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日前修订颁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3 月1 日起施行。今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可结合地下商业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工程进行配套建设。
目前,我市人防部门正积极学习,将贯彻落实《规定》内容。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我省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两个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精简,不再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不再将人防部门验收认可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的前置条件,实行联合设计审查,联合竣工验收。
过去,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基本采取单独建设的做法,方式相对单一。此次《规定》提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不仅可以单独建设,还可以结合地下商业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工程进行互联互通,配套建设。
这种方式不仅能整合打通,连片成网,增强片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效率和防护能力,还能盘活易地建设费存量资金,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升值。
本次修订,明确了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
修订后《规定》要求,人防指挥所和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和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组织建设专用工程的通信、电力、医院、应急、民政等部门负责;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 建设单位移交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作为防空地下室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 如社会投资的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
《规定》明确,市、县规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目前全省16 个市已全部编制完成规划。新规实施城市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融合建设,把人防工程建设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近年来,我省人防工作取得系列新成效,防护工程总量和每年增量在中部省份领先,人均工程面积在全国位次靠前。
我市人防工作也稳步推进。市人防部门深化人防系统“ 放管服”改革,推进“ 互联网+ 政务服务”,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优化办事流程,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和电子化,原来行政审批流程54 个,现在减少到29 个,压缩近50%。原来申报材料85 个,现在减少到33 个,压缩近61%。